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以本人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不包括物权,只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借款人还不起债务怎么办
借款人还不起债务,债权人可以参考以下步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1、先与债务人协商,看看债务人是否在想办法还钱,如果债务人态度消极,建议债权人直接去法院起诉;2、债权人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3、起诉债务人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 转移财产;4、注意是否存在代位权的情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从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自身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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