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2:33:26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纠纷案件分为以下两类:集体土地纠纷或个人土地纠纷、集体土地纠纷和个人土地纠纷。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许多地方的农民都与村民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签订合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非常简单,甚至口头约定,或者村集体负责人私自将土地承包而不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的管理意识逐步增强,纠纷也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村民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产生的纠纷;2)村民集体要求改进合同时,协商难以达成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无书面合同的合同;③合同签订时,未告知村民发包情况,村民以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讨论为由,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④国有农场的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农场工作人员未经农场方同意擅自承包土地,农场按规定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分包商与承包方发生纠纷的;⑤一地多承包引发的纠纷:村集体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就废弃土地重新签订合同,造成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违约纠纷。承包人在承包期满后拒不交出原承包土地,甚至要求集体补偿土地附着物或土地投入成本而引起的纠纷。⑦由于历史原因,村民拥有的剩余土地和流动土地过去由村民使用,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使用年限。后来,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收回全部土地使用权,统一管理分配时,一些人拒绝执行村民的决议,与村民发生纠纷。⑧合同规定的条件太精确了。一旦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承包费或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村集体拟以承包人违约为由收回土地。

因村民侵占集体土地,或承包小面积土地后继续围垦周边闲置土地,长期占用集体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少村民私自开垦荒山荒坡,使用废弃土地,或私自承包小面积土地后扩大土地使用范围,村集体没有及时制止。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和村民组织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村组织决定收回原属于集体所有、未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导致原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发生纠纷村集体。

村集体领导换届、任意拒绝或变更原合同引起的纠纷。

村集体承包土地或利用荒地合伙兴农时,村民没有提出异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投资不断增加,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于是,一些村民妒忌不已,将村集体和包工头告上法庭,引发纠纷。

村集体领导人在任期间,相互勾结、弄虚作假等手段,将土地非法承包给自己,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村民发生纠纷。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精心管理,造成暴利,其他村民在利益驱使下,集体哄抢或侵占承包土地,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土地所有权的界限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使用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一些远离村庄的荒地“插花地”被农民开发种植在靠近土地的地方,会产生效益,引发纠纷。私人土地和山体使用权的争议。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祖籍地”的概念在我市仍然根深蒂固。虽然土地经过多次流转,但农村土地“私有化”现象仍然存在。私山私地的使用在解放前仍然是国家的。村组虽然已进行了第二轮承包,但仍没有将这类土地纳入承包范围,仍由原使用者使用和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诉讼,农民与承包集体土地的人由于界限不清,对农民的使用基本上是以口头界定为主。他人开垦废弃土地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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