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写明买卖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房屋的合意;
2.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已经协商确定;
3.双方签订了合同,均已签字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需要赔偿吗
签署房屋买卖协议违约需要赔偿。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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