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的,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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