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的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他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知道(2)学生的行为是危险的,并已被学校和老师警告和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4)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未成年学生有异常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伤残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医院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不承担解决与帮助伤者无关的户籍、住房、就业等事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学校没有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如果学生及其监护人出现错误,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学校不追究其责任。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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