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和拟质押股权的情况。一、出质人的出资证明。股票或股票。2、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3、出质人为法人的,法人董事会必须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4、出质人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出资验资报告。(二)出质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必须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缺陷,即是否禁止出质。出质人应出具未重复质押拟质押股权的证明(重复质押的,应当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了解拟质押的股权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称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股东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6、国家持有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禁止流质的规定应用于股份质押。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3、实现权利质权有两种方式,即协议和诉讼。一是协议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优先支付所得价款。出质人拒绝或者协商不成的,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一)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二)联系融资机构;
(三)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四)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五)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出借方发放资金。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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