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罚金的五种情况是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缴纳罚金情况是不是量刑的酌定情
罚金刑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缴纳罚金情况不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予以一定的金钱剥夺,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又能从经济上摧垮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有利于犯罪预防。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判处情况与是否适用附加刑及其幅度并无必然联系。罚金不是用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通过这种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缴纳了罚金也不表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不能将缴纳罚金情况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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