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申报是纳税评估的前提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一项征管制度,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因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又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的责任:一是按期申报;二是如实申报。纳税评估据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
纳税评估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根据信息来源的渠道不同,涉税信息分为两类:一是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例如征管信息、涉税举报、《税务稽查综合情况反馈单》、《税收情报交换单》等;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关纳税人的设立、行业经营、经济统计等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来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信息载体的有关纳税人的商情、广告、重大投资和房地产营销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资料;来源于国内、国际互联网上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
三、申报稽核是纳税评估的核心
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以申报稽核为核心,是由申报稽核的特定工作内涵决定的。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财务资料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履行程度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分析、判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程度,是申报稽核的基本手段和方法。申报稽核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具有特定的概念、特点、作用、方法、内容以及独立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此,申报稽核在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纳税评估的实质是以申报稽核为核心,以审核、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为主要特征,是全面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力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
四、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的服务方式
纳税评估对外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纳税评估可以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可以在纳税评估环节,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五、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是纳税评估的保证
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是纳税评估职能的承担者,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目前一些省市税务机关率先成立了税收评估管理局,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实践证明,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监控,解决税务机关疏于管理的有效途径。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发展。
六、智能化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手段
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为,纳税评估不仅要占有大量的征管基础资料和涉税信息,还要针对评估对象的纳税行为进行大量的数据化测算与分析。因此,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处理,要以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才能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特有功能。
七、信息反馈是纳税评估的枢纽
纳税评估是通过信息反馈,把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综合反馈、个案反馈和执行反馈等形式加以实现。
八、确定稽查对象是纳税评估的目的
纳税评估可作为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并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其工作过程表现为:确定被查对象、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强化案件审理、加强内部制约。
九、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评估的结果
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实施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首要的工作,是根据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而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环节。因此,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基础是纳税评估工作,而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以纳税信用评价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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