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租赁双方必须具备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在租赁期内占有和使用房屋。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房屋,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后,当事人不再续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终止合同,终止合同;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终止合同,终止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终止合同;
6、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终止合同并终止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全文4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