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何时能卖出股权?
时间:2023-06-30 20:44:13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原始股上市后多久才能卖的问题,根据持股人的身份不同限制期限也不一样。

1、发起人持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2、高管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权质押什么时候会全面爆仓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重要股东股权质押濒临平仓警戒线的案例屡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占据相当一部分。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电子,再到后来的**科技、金洲管道,以至于近期的**控股、**股份、**股份、**集团,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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