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明确了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2、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
3、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1)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2)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2、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犯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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