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办理地点在哪
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58号
二、宿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半办理条件
市管水域及海域养殖权的许可
三、宿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半办理材料
1.界址图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审批表
四、宿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半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水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第十四条第二款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3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使用证的核发;集体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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