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7:05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产地检疫①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c)临床检查健康;(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e)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a)来自非封锁区;(b)临床检查健康;(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③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b)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c)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e)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④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b)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屠宰检疫①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a)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b)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前述产地检疫第④条的条件。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a)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b)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c)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d)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办理材料

检疫申报单填写应规范工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各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检疫人员对申报检疫的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检疫是否合格决定。经检疫合格,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疫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各区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检疫人员对申报检疫的动物现场检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检疫是否合格决定。经检疫合格,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检疫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六路城管基地1号楼1楼福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实施)(2010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实施)(2010年)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实施)(2010年)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实施)(2010年)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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