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求如下:1。订约主体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依法进行;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一般合同具有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但一些特殊合同在满足其特殊生效要件时生效。那么特殊要求一般如下:1。当事人约定的,如有条件生效的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办理后方可生效。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民法典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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