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4月13日凌晨2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阳江海陵派出所警方发现,多名行迹可疑男女陆陆续续进入辖区一高档公寓的1501号房,并且房内传来阵阵强劲的音乐声。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警察认为,这极有可能是一个聚众吸毒的窝点。
凌晨4点,见时机成熟,办案警方迅速冲入房内,将房内曾某志、林某婷、李某珍、郑某昌等10名嫌疑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K粉、奶茶新型毒品等40.03克和吸毒工具一批。
据办案民警透露,当时4个女的,7个男子分别坐在沙发、台面、床上,一边扭动一边兴奋,里面场面很混乱,警方冲进去,这些人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经审讯,当晚嫌疑人曾某志和林某婷在市区吃完晚饭后,便商议约朋友到海陵岛租一间公寓一起吸食毒品,而这些人吸食的毒品就是,奶茶毒品。
经检验,11人中有10人尿检结果呈阳性。目前,嫌疑人曾某志、林某婷等2人被依法刑拘,嫌疑人李某珍、郑某昌等8人被依法行拘,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解读】
聚众吸毒量刑标准可参考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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