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强制行公证
市司法局局长谢*仁表示,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执行效力,与此同时,还具备便捷高效、提前介入、不伤和气、省时省力的优势,“同一个案件,通过诉讼渠道,可能需要6个月至3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这个过程可以缩短至1至3个月。”
据了解,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过去,我市对此类公证业务的应用相对较少。
此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事项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这在我省范围内是第一个强制执行公证规范化的文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可以直接减少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而且可以大大加快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速度,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这对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仲*威强调,全市法院要把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并用足用全强制执行措施,做到具备执行条件的相关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尽快实现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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