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四个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定性
(一)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二)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二)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要求
1、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款要求
1、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3、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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