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一、合同提存的用途
合同提存的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对债务人的效力,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合同提存的其他效力。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三、标的物提存条件是怎样的?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一、标的物提存条件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标的物提存的方法如下:
1、提存人应当在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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