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刑法仅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司法解释也仅是明确了何为开设赌场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设赌场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罪。根据司法实践,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曾多次开设赌场或者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等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并经营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其客观认定条件必须是为了谋取利益为目的。在犯罪集团中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角色的,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其可以是犯罪集团成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者幕后策划或者现场指挥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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