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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