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追缴10年前的社保?
时间:2023-06-30 19:33:18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是不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社会保险方面中断以后再入保险,可以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所以不能够追缴十年前的养老保险。

一、公司补缴员工社保需要的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

二、社保缴纳方法如下:

1、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非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总而言之,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公权。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单位未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已离职社保追缴时效

自员工离职之日起2年内可追缴。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持续行为超过2年的,要从违法之日起补缴;社保部门追诉时,未缴纳的社保行为终了超过2年的,属于已超过时效。出于维护职工权利,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形,劳动者如果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公司依然需要补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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