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发现普通发票是假的如何处理
消费者发现发票是假的,可以申请发税务部门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定,如果是假就交给税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怎样鉴别发票的真伪
第一招:购货时,对供货方“知根知底”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前,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假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假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购货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知晓交易对方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评估相应的风险。发现供货企业上述情况有异常或不清晰,应当引起警惕,进一步的调查,要求交易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则不要购进。
第二招:付款时,账户准确“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最好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不用或少用现金支付。如果对方要求的划款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拒绝付款,并对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进行核实。
第三招:收票时,由表及里“分辨真伪”
看票面:收到发票后,财务人员应从纸张、字体、油墨、格式等方面甄别发票真假,无论是机打或手写版,假发票一般特点有:纸张粗糙较薄,发票代码、号码、字体、大小不一,排列有高有低,油墨颜色不正,色彩暗淡,格式位置不准确,有移动。以上这些方面,可以拿一份其他正规企业同类发票比对着查看。
看内容:收到发票后,财务人员应从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方名称、地址、账号几方面与购货前(或合同)信息比对,看是否完全一致,防止“偷梁换柱”。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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