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03 14:01:38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做法的,能够在限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藏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能够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保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能够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限定的限期内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钱、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敏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隶属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务机关能否对约定负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能够,如果该公司存在符合税法扣押要求、强制执行要求,是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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