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小孩去哪里领养
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小孩去哪里领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领养小孩的条件
收养人领养小孩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如下: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领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领养小孩,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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