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虚报或不报, 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 2. 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纳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 且在五年内又逃避纳税,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 扣缴义务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追诉:
1.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虚报或不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
2.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纳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且在五年内又逃避纳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逃 避 税 款 数 额 多 少 算 犯 罪 ?
根据素材1的内容,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因此,如果涉及到虚开税款罪,需要根据税款数额的大小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纳税要求,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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