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涉及服务之间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类似与否的判定问题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一、类似服务的判定
(一)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二)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服务的目的
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的内容
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
如果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4、服务的对象范围
如果服务的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5、服务的提供者
如果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6、其他影响类似服务判定的相关因素
二、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一)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二)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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