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集资的行为通常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各专业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证券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74号“关于加强企业内部信资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上海市的内部集资仍按原规定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即集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专业银行审批,报我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备案,集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仍由我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三)为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凡欲开办流通领域内的公司或“三产”而申请集资的,一般不予审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股息、红利和债息,并按照《上海市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以集资额2%至5%的罚款。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略)
198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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