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申请书的主要记载事项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
(1)索赔人名称和地址
(2)船名、抵达卸货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名称
(3)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
(4)货物名称、提单号等有关情况
(5)索赔日期、索赔金额及索赔理由
二、索赔不成的最终保障手段——提起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讲,索赔可以通过当串人双方之间的协调、协商,或通过非法律机关的第三人的调停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协商工作并不能保证出现结果,这时,最终的手段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就是要提起诉讼。
法律对涉及索赔的诉讼案件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此,无论向货损事故的责任人提出了索赔与否,在无望解决问题的前提下,索赔人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期限为1年。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除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手段解决纠纷。仲裁的主要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的司法监督等。目前,我国调整仲裁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目前的海事仲裁常设机构。
三、关于索赔时效的注意事项
对于正式索赔,有一个时效问题。如果提出索赔超过了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效,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确定时效时,应当考虑:
(1)检查提单背面的条款,确定适用的法律或公约;
(2)根据适用的法律,确定时效的期间;
(3)索赔接近时效届满时,是否要求事故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延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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