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适用缓刑,这是为未成年人辩护的最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对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根据这些规定,能否适用缓刑,一是要看是否具备上述适用缓刑条件;二是要看是否有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因此,辩护人除审查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外,还在注意搜集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
缓刑适用条件缓刑适用的条件
缓刑的适用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犯罪情节较轻;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