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登记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行政许可方可申请营业执照,批准决定一般当场作出,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需要核实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由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办理的,依法由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可以确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转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统一、共同或者集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5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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