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现董事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先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1、监事或监事接受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拟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借鉴国外立法,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项独立董事制度,其立法本意旨在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单从法理上来讲,独立董事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大小股东利益冲突、企业内部报酬分配、公司股票回购、关联交易等带来的诸多矛盾。在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还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促使公司公开、透明。然而在中国,统一的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尚未成熟,独立董事能否“独立”,立法者的良好初衷能否实现,有待观察。
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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