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股东卷款潜逃定什么?
携款潜逃是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不同,定义不同罪名。其中,“非法所得钱款”包括侵占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财产、非法挪用的公款、所受贿赂等。员工携带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其行为已经构成携款潜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若认定是贪污罪,卷款50万,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基准刑应该是13年到14年6个月之间。
以职务侵占罪来说,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携款50万潜逃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刑期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这样的话基准刑应该是8年4个月到9年4个月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携款潜逃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携款潜逃罪和职务侵占罪。一般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相关金额以及其相关职务来进行相关量刑。携款潜逃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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