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企业申请的商标是否无效
时间:2023-03-24 09:22:56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时,公司注销前如果没有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公司注销后公司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商标管理部门会撤销该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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