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可以写两份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声明。一般是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但每份内容应当一致,真实表达夫妻意愿,且由夫妻双方签名,婚姻登记处盖章。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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