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是否可以由他人承担
刑事责任不可以由他人承担。
《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事责任包括了哪些
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二)附加刑
1、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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