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媳无权继承遗产,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扶助的,可以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离婚儿媳通常情况下无权继承遗产,因为她们已经离婚,不再是丧偶儿媳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没有离婚的儿媳也没有继承公婆遗产权利,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 的 继 承 权 如 何 ?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并且这种提供和扶助具有经常性和长期性,那么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地位。如果公婆以有效的遗嘱形式,表明愿意将财产赠给儿媳,那么儿媳就可以获得继承权。同时,儿媳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依法继承公婆遗产时,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在合乎法定的代位继承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代“其父”之位,参与继承。另外,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她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离婚儿媳在一般情况下无权继承遗产,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可以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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