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
一、什么是采光权损害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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