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偷借条就是盗窃,如果超过3000元就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借条不是犯罪吗?
欠条作为一种文书,是物且是有体物。在此意义上说,它是普通财物。可在我国,盗窃等财产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而欠条本身作为有体物的价值并不大,所以,难以认为欠条是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有些债权凭证,如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虽不同于货币,却具有与货币相似的功能,持有人丧失国库券无异于丧失货币。因此,应认为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属于普通财物)。另一方面,欠条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主观价值,但实际上表现为实现债权的证据价值,而不是欠条本身的经济价值。因此,盗窃欠条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未遂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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