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局长,以帮助调动工作和办理放人为由,向他人诈骗钱财60余万元。日前,45岁的被告人程忠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9年5月1日,被告人程忠伙同李国丰(男,另案处理),冒充公安部老干部局处长身份,谎称其需要借款以归还挪用的公款,并以能将被害人凌女士及其丈夫调入公安部工作,且能办理京O车牌为由,在海淀区太平路中国建设银行沙窝储蓄所内骗取被害人凌女士人民币50万元。
2009年4月30日至5月5日间,被告人程忠伙同李国丰、吴健林(均另案处理)在海淀区长安今日家园附近、福建省厦门市宏都酒店等地,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局长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女士办理其丈夫彭先生(被逮捕)释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女士人民币10万元、中华软包香烟1条、七匹狼硬盒香烟4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09年5月间,被告人程忠伙同吴健林、李国丰(均另案处理)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足浴城附近,由其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局长身份,谎称能为被害人马先生向上级机关反映其所经营的足浴城的经理被人砍伤一事,骗取被害人马先生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领导身份,结伙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忠诈骗后大肆挥霍赃款,现又不能退赔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程忠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王女士意图通过被告人程忠,采用不法手段,使其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丈夫免受法律追究,故其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忠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程忠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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