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酒驾是违法行为,并且保险的原则是不保障违法行为,这就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这是合理的。
而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交强险除外责任包含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人醉酒驾车;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全文7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