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五城区或高新区中等以下收入户籍家庭(单身居民),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口、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保障人数。
(二)明确保障标准。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三)明确补贴计算方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100%。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年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下的成年孤儿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为7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30%。补贴金额=(20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保障人数发放比例
(四)明确补贴申请方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五)明确补贴发放方式。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复核合格后的次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已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租赁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
(六)明确年审和复核方式。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和发放前复核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需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租赁补贴。
(七)监督管理。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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