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四)已落实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公开招标程序是什么?
1、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技术需求确定后五日内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采购办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除须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须载明项目预算金额。
2、投标截止期
招标文件确定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指定媒体(5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财经报》、“北京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除需在上述媒体公告外,还须在《北京日报》上公告)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开标/评标
一般项目一至二日,特殊项目视需要而定;开标/评标须邀请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采购办到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4、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中标结果公告/质疑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依法提出质疑。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6、发出中标通知
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中标结果生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投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公告期内如收到投标供应商的质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或授权函、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公告的信息等报采购办备案;
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10、资金拨付
在立项前一个月,采购单位须填报政府采购月计划。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将项目运作过程、评标结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制作成项目拨款表,经主管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连同合同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款表复印件送采购人留存。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发票、拨款意见按照项目拨款表拨款。
11、合同变更、洽商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无洽商。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洽商的,在发生洽商前须经业务科室批准,对洽商部分经财政投资评审后予以付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