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
时间:2023-06-07 20:06:00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明电[1994]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上下一心,同通货膨胀作斗争。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紧紧围绕“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工作大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全国一样,我省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是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很大。上半年全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了22.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了25.3%,分别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高2.3和3.2个百分点。通货膨胀的压力主要来自社会需求过大,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缺乏客观全面的估量,追求不切实际的高速度,急于扩大建设规模;同时,由于一些地方连续遭受严重的洪涝、干旱和台风等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使部分农副产品市场供应趋紧,更加大了市场物价上涨的压力。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货膨胀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各项反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环节和首要任务,把控制物价过度上涨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

二、大力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和农资商品的生产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平抑粮食、食油、猪肉、蔬菜和化肥等农资价格,是当前我省控制市场物价过度上涨的重点。各地要切实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抓好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做好各类商品尤其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收购、调运、储备、供应工作。特别是灾区各市、县政府,在抓好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切实安排好市场商品的供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各类副食品调节基金的作用,适当增加储备,适时进行吞吐,平抑市场物价。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减少流通环节,整顿经营渠道,保证农资商品的正常供应。

三、下半年一律不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中央已经明确下半年各级政府一律不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上半年已经出台的,要严格控制其连锁反应。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中央的决定,对地方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省委托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也不得再以各种地方建设基金的名义,在电力、铁路等行业搞价外加价。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要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单位的教育,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给予必要的帮助,积极配合政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当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综合情况,报省政府通盘研究。

四、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控和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反欺诈、反暴利的管理措施,并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特别要严厉打击利用灾情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以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稳定人心。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的规定已经出台,省物价局制定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也即将下达,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

五、力争把今年零售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在去年的实际水平上。

中央要求把今年零售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在去年的实际水平上,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任务。但实现这一目标,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为明年以至今后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各市、县政府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提出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制定控制物价上涨的具体措施,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国务院已经决定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省政府决定近期开始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11个市、地的物价指数情况,各市、县也要这样做。今后,要把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迅速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政令畅通,坚定不移地开展反通货膨胀的斗争,努力控制物价上涨过快的势头,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附件: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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