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根据“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二)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予以撤销(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所的,由原告起诉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下列事项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
(3)被告人在劳动教养期间
(4)被告人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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