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转材料的主要会计处理。(一)外购、自制、加工、外单位验收的周转材料,按“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办理。(2)采用一次核销法的,按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建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建设”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根据报废周转材料的报废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建设”等科目。
(3)采用其他摊销方式的,在领用时按账面价值借记在用账户,贷记在库账户;按摊销金额借记在用账户,贷记在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