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书》
二、桂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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