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可以强制执行行为有:
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吗
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另一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一种强制行为,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种强制执行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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