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接受厦门市翔安区大嶝镇某村280户村民委托,代理其与厦门市国贸东部开发公司违法占地建别墅纠纷一案。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我们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国贸金门湾别墅区项目用地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却予以拒绝,我们对其行为深感不解:
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各地事实情况而言,各地都把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作为政府主动公开或申请公开的内容,我们代理的案件就有诸多案例。
二、对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个案而言首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为厦门市翔安区国贸金门湾别墅区项目用地的征地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因此,其批文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征地批复实施的机关,也是一书四方案制作机关及具体实施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有按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的义务。
其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为一书四方案属于用地报批过程的内部审查环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区分,只要这种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就应当予以公开。该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且与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如果政府部门不按此要求公开与普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众对政府行为就不知情,就会胡乱猜疑,这就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从而产生矛盾和纠纷。试问如此一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公民知情权的立法目的还怎么实现?在这一案件中,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本应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政府信息百般遮掩,这种欲盖弥彰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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