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罪一般判几年
时间:2023-03-12 02:10:29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偷渡未遂的判刑,是可以比对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一、我国刑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出入境的相关制度。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及边防、海关工作纪律、制度和边防、海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是偷渡、偷越、恶意闯关而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以维护国门的尊严,而是采取放任不管,任其通行的态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具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负有检验出入境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责任的人员,可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出于私利、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故意对持有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人放行的故意行为,主观上对严重的法律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对其所持有超期、涂改、非本人证件等无效证件不予收缴、制止、扣留,仍让其通过放行的行为。

触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或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等。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定罪量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公安、外交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须是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都是《刑法》第415条规定的犯罪,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方面是一致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即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犯罪主体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上述人员与偷越国(边)境人员事先通谋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则应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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