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一、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的责任是:
1、作为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或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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